2017年3月20日,長興人小劉以自己名下的一輛現(xiàn)代越野車作為抵押,向車貸公司借款3萬元。但車貸公司以扣除預付利息為由,實際只給了小劉2.3萬元。十幾天以后,小劉就突然被車貸公司單方認定為違約。隨后,車貸公司前往小劉所在的小區(qū),將車輛拖走藏匿。車子拖走以后,車貸公司就開始實施催債,他們到小劉父母家中大聲喊叫施壓,以扣押車輛為要挾,對其父母進行敲詐勒索。最后,小劉的父母被迫支付了違約金、拖車費1萬元,并在2017年7月還清本金3萬元。此外,在借款期間,小劉還支付了利息1.6萬元。
短短3個多月時間,一次車輛抵押貸款,小劉實際拿到手2.3萬元,但最終支付給車貸公司卻高達5.6萬元。更有人因陷入這樣的車貸套路,車貸“雪球”越滾越大,最終面臨巨額債務,家破人散。
車貸公司是怎樣套路被害人的?
他們以汽車抵押借款為名,吸引他人來借款。一旦有人“上鉤”,簽訂車輛抵押借款合同后,以手續(xù)費、家訪費、GPS安裝費、保證金、首期利息等名目,隨意克扣客戶借款金額,并單方認定客戶違約,再利用備用鑰匙將客戶車輛拖走藏匿。隨后,以不支付高額違約金、拖車費就不歸還車輛為要挾,對借款人進行敲詐勒索,從中牟取非法利益。
這就是以被告人凌某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以車貸公司為平臺,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為非作惡、殘害百姓所用的手段。
日前,長興法院公開開庭宣判被告人凌某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以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一審判處被告凌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其余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十個月至一年二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至一萬元不等。
法院審理查明
2016年6月以來,被告人凌某成立升華車貸公司,糾集多人,逐漸形成以其為首,以被告人王某、劉某、孫某、鄒某、李某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該惡勢力犯罪集團以汽車抵押借款為名,以索要高額違約金、拖車費為目的,與被害人簽訂車輛抵押借款合同,編造手續(xù)費、家訪費、GPS安裝費、保證金、首期利息等名目,隨意克扣客戶借款金額,并單方認定客戶違約,利用備用鑰匙將客戶車輛拖走藏匿,并以不支付高額違約金、拖車費就不歸還車輛為要挾,對被害人進行敲詐勒索共計18起,涉案金額74萬余元。
法院認為
該犯罪集團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辦理車輛抵押借貸活動中,有組織、有預謀、有計劃地多次實施“套路貸”犯罪,采用威脅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財物,給老百姓造成了心理陰影,嚴重破壞長興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具備惡勢力犯罪集團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危害特征,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被告人凌某系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依法應當按照犯罪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其余被告人應按照其參與實施的具體犯罪行為予以處罰。故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