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時候當事人之間發(fā)生債權債務關系,往往會涉及到抵押擔保的問題,針對抵押擔保需要按照規(guī)定辦理,那么民間抵押車需要什么手續(xù)?法律快車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下面一起來看看吧,相信會對你有所幫助。
一、民間抵押車需要什么手續(xù)
(一)租賃權對抗的風險
1、抵押物難以處置。按照“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如果“先租后抵”,借款人即使不能按期還貸,由于租賃仍然有效,銀行也很難處理抵押房產。
2、租金收入難以獲得。借款人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前,如果與抵押房產承租人簽訂時間較長的租賃協(xié)議,并且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賃費;或者借款人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租金將房屋出租給關系人,銀行將很難獲得租金收入用于還貸。
3、抵押物拍賣價格不公正。如果借款人不按期還貸,銀行有權處置抵押房產用來歸還貸款。當銀行拍賣抵押房產時,按照我國目前的法律規(guī)定,承租人具有優(yōu)先購買權,將可能采取措施故意壓低房產的拍賣價格。
(二)抵押登記權的風險
1、“一物多押”的風險。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借款人將房產抵押給多個銀行后,一旦破產倒閉,抵押房產將很難處置變現。
2、土地使用權的風險。銀行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xù)時,如果只是辦理了房產抵押登記,而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抵押的房產將無法處置變現。另外,我國法律規(guī)定:集體土地不可以用來抵押。因此,農村的集體土地如果用來辦理抵押貸款,必須轉化為國有土地。
3、登記期限的風險。銀行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時,如果將貸款的期限與抵押物登記的期限設為一致,一旦貸款到期無法收回,抵押登記也將到期,銀行將無法處置抵押房產。
(三)土地性質引發(fā)的風險
1、土地使用期限。我國目前的土地性質分為劃撥土地和出讓土地,土地性質不同處置難易程度也不同。劃撥土地是國家在實行土地出讓制度前實行的由政府部門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出讓土地則是指開發(fā)商以有償的方式取得土地,并向國土資源部門支付土地出讓金,這樣的土地具有使用年限,屬于住宅類土地的使用期限為70年,屬于工業(yè)類土地的使用期限為50年。銀行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時,如果不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將給處置土地上的房產埋下隱患。
2、處置費用。對于出讓土地性質的房產交易,由于房地產開發(fā)商此前已交納了土地出讓金,在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時不需要再交費;屬于劃撥用地性質的房屋土地,處置房產時需要向國土資源部門補交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讓金。銀行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時,如果不注意土地的性質,將可能增加處置抵押房產的費用。
(四)土地用途變更的風險
出讓土地根據用途不同有很多種,其價值是完全不同的,特別是工業(yè)、倉儲等一類的出讓地,由于其取得成本低廉,如果能夠轉變?yōu)樽≌?、商業(yè)、旅游、娛樂等用途的經營性用地,其價值是數倍的增長。根據《土地管理法》第56條規(guī)定,建設單位確需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借款人在辦理房產抵押貸款后,如果私自變更土地的用途,如將倉庫用地變更為娛樂中心用地,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國家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銀行將無法處置抵押房產。
二、民間的房產抵押合法嗎
民間房屋抵押不受法律保護,屬于個人行為,個人沒有放貸的資格,就是民間借貸后無力償還用自己房產作為還款的保證,如果你是紅本房產不需在民間借貸貸,可到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
如果是綠本就沒問題,因為綠本房地產證是不能作為抵押和買賣就算有律師見證也是無效的,只是用來做為還款的保障,如果沒還上款最多就是把房子的使用權暫時讓放貸方使用(即收租)。
權屬是你的,遇到房改征收舊城改造都是你說了算,這是有明文規(guī)定的,如果你不是誠意的話就是對方沒經你允許的話就占用了你作為抵押的房產的話你可到法院起訴他,因為這樣做是違法的!
三、民間車輛質押合同
(甲方)貸款方(質押權人)
(乙方)借款方(質押人)
為維護甲乙雙方利益,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經協(xié)商一致,根據法律、法規(guī),立此合同,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
①乙方將自己名下的汽車,牌照號為: ,發(fā)動機號為: ,大架號為: ,向甲方作質押。(約定該車輛于乙方收到甲方借款時,交由甲方占有)
②乙方應提供汽車相關文件 已提供文件打“√”
1、機動車登記證書
2、行駛證正副本原件
3、身份證原件
4、身份證復印件
5、車鑰匙( )把
6、保險
7、車船使用稅
8、購車發(fā)票
9、附加費原件(完稅證)
③汽車內一切其它物品乙方已清理干凈,質押車輛內乙方未清理物品,一律視作乙方放棄。
④汽車外觀狀況
⑤其它
第二條 甲乙雙方自愿共同認定該車價值: 元。質押汽車已行駛里程數為: .
第三條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幣) 元,大寫: .
第四條 借款用途: .
第五條 借款利息、費用:借款壹拾日期利息 %;叁拾日(月)利息 %;綜合費用 .借款同時繳清首期(月)利息、綜合費用。
第六條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七條 汽車質押提前還款約定:拾天期者當日還款按 %收取利息,即 元,次日者按 %收取利息,即元。二日以上者按100%收取利息;叁拾日(月)者,三天以內按 %收取利息,即 元,十五天以內按 %收取利息,即 元,十五日以上者按100%收取利息。
第八條 還款方式:乙方先將借款本金、利息、綜合費用一次性交給甲方或將現金打進甲方帳戶(卡上),再提車驗車。
第九條 保證條款:
1、乙方到期不能償還甲方的借款,甲方有權對質押物進行處理,乙方到期如數償還了甲方的借款利息、綜合費用時,甲方將質押物退還給乙方。
2、乙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的規(guī)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非法活動。
3、乙方必須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償還乙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綜合費用。
4、乙方違約,甲方變賣汽車所得價款超過雙方認定價值部分歸甲方所有;不足認定價值乙方須向甲方補齊至足以清償借款本息及綜合費用。
第十條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償還本息和綜合費用、不辦理續(xù)期手續(xù)、不交納續(xù)期利息和綜合費用,則甲方有權處理質押車輛,按雙方簽約時共同認定的價值出售汽車。若甲方暫未出售汽車,甲方享有質押車輛的使用權、收益權。
2、甲方在車輛質押期間,可以按每日10公里的車程行駛車輛以維護車輛或移庫。在每日10公里行程范圍內汽車輕微刮蹭,甲方除負責恢復外,不負責其它賠償;質押車輛在質押期間出現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及責任人賠償,且乙方有責任以車主身份負責處理事故,甲方不負責其它任何賠償。
3、甲方在質押期間遺失車輛有關文件,由甲方支付費用,乙方配合補辦相關手續(xù),甲方不負擔乙方誤工等其它損失。
4、甲方在質押期間車輛被盜、燒毀、意外損壞,由保險公司賠償,甲方不負責任何賠償;沒有保險的車輛,甲乙雙方各承擔一半的損失(按雙方認定價值)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質押權人) 乙方(質押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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