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船舶系特殊動產。我國船舶所有權的設立、變更實行登記公示制度,但不能僅以船舶登記信息作為判斷船舶所有權人的絕對證據。當船舶所有權證書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tài)不符時,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
【案情】
2009年10月12日,原告航瑞公司因需建造兩艘船舶,與科發(fā)公司簽訂《船舶建造合同》。由航瑞公司支付科發(fā)公司所有建造費用。2010年5月19日第一艘輪船“佳輪907”輪建造完畢,由于航瑞公司所在轄區(qū)銀行未開展船舶抵押借款業(yè)務,為還清高息借款,并籌集另一艘船舶的建造資金,航瑞公司將“佳輪907”輪掛靠并登記在被告佳輪公司名下,佳輪公司將“佳輪907”輪向銀行抵押貸款,貸款提供給航瑞公司使用,航瑞公司將貸款本息償還佳輪公司,佳輪公司償還銀行?!凹演?07”輪經營過程中的盈利、虧損、安全責任由航瑞公司承擔,航瑞公司每年向佳輪公司交納管理費。2015年6月30日,原告航瑞公司向武漢海事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確認“佳輪907”輪的所有權歸其所有。
【裁判】
武漢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船舶所有權的設立、變更實行登記公示制度而非登記生效制度,因此,不能以船舶登記信息作為判斷船舶所有權人的絕對證據。本案中,船舶建造款、建造船舶購買原材料和設備的款項均由航瑞公司支付,航瑞公司系”佳輪907”輪的原始出資人和委托建造人,也是該輪所有權的原始取得權利人。雖然航瑞公司與佳輪公司簽訂了《船舶參加公司管理合同》《抵押還款協(xié)議》《抵押貸款委托擔保合同》和《承諾書》,并將船舶登記在佳輪公司名下,但其真實目的是為了獲得銀行貸款。航瑞公司并無將該船舶所有權轉讓給佳輪公司的意圖,在無其他證據證明佳輪公司以繼受方式取得”佳輪907”輪船舶所有權的情況下,航瑞公司系”佳輪907”輪的實際所有權人。故判決原告重慶市航瑞船務有限公司為”佳輪907”輪的實際所有權人。一審判決后,第三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評析】
1.涉案船舶所有權的原始取得
按取得原因的不同,船舶所有權可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原始取得是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直接取得所有權。船舶的原始取得主要是建造,當新船建造完畢,即可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所有權登記。繼受取得是指通過某種法律事實從原所有人處取得所有權,主要形式有購買舊船、繼承、贈與、保險委付等?!吨腥A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七條,“船舶所有權,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對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本案中,“佳輪907”輪由科發(fā)公司按照航瑞公司提供的施工圖紙建造完成,航瑞公司支付了建造費,并為船舶建造購買了鋼材、柴油機、液壓舵機等各種所需材料;“佳輪907”輪建造完成后也由航瑞公司控制、經營,因此,航瑞公司通過出資委托建造“佳輪902”輪原始取得該船舶所有權。
2.登記不是船舶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九條,“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蔽覈八袡嗟脑O立、變更實行登記公示制度而非登記生效制度,登記是船舶物權變動的對抗要件,不是生效要件。本案中,航瑞公司通過掛靠的形式將“佳輪907”輪所有權登記在佳輪公司名下,系方便以佳輪公司名義用“佳輪907”輪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并非船舶實際所有權人。因此,不能以船舶登記信息作為判斷船舶所有權人的絕對證據。
3.船舶實際所有人有權確認其享有所有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tài)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备鶕鲜鲆?guī)定,當船舶所有權證書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tài)不符,真實權利人有權請求法院確認其享有物權。本案中,除了建造“佳輪907”輪的各類款項及抵押該船舶所得貸款均由航瑞公司實際支付、償還以外,“佳輪907”輪建造完成并辦好相關證書后,一直由航瑞公司控制、經營及獲取營運收入,航瑞公司為“佳輪907”輪實際所有人,航瑞公司有權請求法院確認其享有“佳輪907”輪的所有權。
(作者單位:重慶市榮昌區(qū)人民法院武漢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