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車是可以申請不押車貸款的。 可以申請不看征信的抵押貸款,或者看征信的車抵貸。
拓展資料:
關于按揭,人們的關注點主要集中在對按揭的法律屬性的討論上,而對按揭的不同定性會直接影響到立法的不同選擇。在中國現(xiàn)行立法中沒有與“按揭”相對應的恰當?shù)奈餀嘈问剑@使得學者們對按揭的法律屬性爭論很大。
有學者認為按揭屬于不動產抵押,也有學者主張按揭屬于權利質押,還有學者認為按揭實際上是一種讓與擔保。筆者以為“按揭”是一種全新的物權形式,它不可被簡單地納入傳統(tǒng)的物權領域,因此按揭的法律屬性究竟為何還應作進一步的分析。針對以上三種觀點,通過對按揭與抵押、質押、讓與擔保的比較分析,試圖給按揭作出新的定位。
與抵押差異
按揭與抵押的主要區(qū)別,在于借貸過程中是否發(fā)生了所有權的轉移。其區(qū)別主要如下:
一、按揭和抵押在法律上的區(qū)別:按揭要產生所有權轉移,抵押則不變更所有關系,因此二者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及享有的權益不同。
二、按揭受益人經所有權轉讓成為了所有權人,享有擔保物的所有權。抵押則不發(fā)生所有權轉移,抵押人仍保留擔保物的所有權,抵押權人是非所有權人,只享有抵押權,即對抵押物的支配權。在按揭訴訟中,按揭受益人以所有權人的身份和名義參加訴訟,而抵押訴訟中,抵押權人的身份只是抵押權人。
二、目的及運作上的差異:按揭和抵押擔保的基本目的在于保證債務的履行。但二者在目的和運作上仍有區(qū)別:
1、按揭人按揭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減少風險和盡可能多地借得款項;按揭受益人按揭的目的主要是出于保障收益的考慮。理論上,按揭受益人是所有權人,較之抵押權人享有更多權益。
2、在借款目的上,按揭人的目標指向和按揭物是統(tǒng)一的,借款的目的是購置房屋,取得房屋產權;抵押人抵押借款的目的不是為了取得抵押物,而是為了其他目的的借款。
3、運作上的區(qū)別: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其基本程序:在抵押人先取得產權證的前提下,辦理他項產權證,以產權證抵押而持有他項產權證。按揭則是在按揭人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情況下進行的。
一般是先辦理他項產權證作為抵押擔保,產權在付清購房款后由房地產開發(fā)單位轉給按揭受益人,所有權證由按揭人持有。
4、抵押和按揭牽扯的當事人不同:抵押一般牽涉兩個當事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一般不再需要擔保人,是單純的“指物借錢”;按揭是按揭人在按揭受益人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權時進行的,需要原所有人或業(yè)主做中間人,以便實現(xiàn)錢、物、權分離狀態(tài)下的動作。因此,原業(yè)主或所有者往往要作為擔保人,使按揭有三個當事人“按揭人、按揭受益人、按揭擔保人”。
與質押區(qū)別
(1)權利標的的范圍不同。
質押在中國法律中只有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不包括不動產質押,而按揭則可以不動產為標的而設立。而且質權人實現(xiàn)質權的前提條件是債務履行期間屆至而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即質權人必須在債務履行期屆至時方可能收取入質債權,而在債務履行期內質權人并不享有入質債權。
但在樓花按揭中,銀行作為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間,即已享有購房人轉讓的期待權,而不像債權質押那樣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時方可以取得入質債權。因此將樓宇按揭定性為債權質不妥。
(2)兩者權利實現(xiàn)的方式不同。
質押的出質人如果不按規(guī)定清償,那么可由質權人與出質上協(xié)議將其折價清償,如協(xié)議不成的,質權人即可直接依法拍賣質物。而按揭中的按揭人若不履行義務,即到期未還清本息時,通常的做法則是由房地產開發(fā)商以房屋原價的70%左右的回購價格將按揭標的回購,并將以回購款清償按揭人未償付的本息,若有第三人愿以高出原房價70%受讓,則應由第三人購買。
讓與擔保差異
所謂讓與擔保,是指債務人將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給債權人作為債務的擔保,當債務正常履行后,標的物所有權再返還給債務人的擔保形式。在中國實踐中逐步發(fā)展起來的按揭作為一種新的物權形式要優(yōu)越于讓與擔保。
由于事先沒有轉移所有權,銀行并不享有對標的物的所有權,因此它不能隨便處分擔保的標的物。例如他不能將該標的物作為其他債務的擔保,也不能將之轉讓給別人,即使發(fā)生貸款人遲延付款的情況,銀行也不能立即處分該標的物,從而可以避免很多的糾紛。
另一方面,由于開發(fā)商只有在貸款人全部償還貸款后才能為之辦理產權證,或者在辦理產權證之后將該證書質押在銀行處,待到購房人全部償還貸款之后才將證書交付給購房人,這樣就在銀行、購房人以及開發(fā)商之間形成了一個非常均衡的相互制約與互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