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楊晉華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通常涉及到三方合同主體(即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并由兩個合同構成(即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融資租賃合同以及出租人與出賣人就租賃物簽訂的買賣合同)。汽車融資租賃中的“回租”作為汽車金融的重要業(yè)務領域,通常采用承租人取得所有權后將所有權轉移給出租人獲得融資,出租人將租賃物租賃給承租人,形成租賃關系,租賃關系結束后出租人將所有權再轉移給承租人。從形式上看,這種模式僅涉及兩方交易主體,其是否符合融資租賃的法定要件,是否應當認定為附條件的借貸,本文將通過案例進行探究。
案例檢索:
2017年1月,劉某擬向Y公司購買一輛雷克薩斯品牌汽車,雙方議定交易車輛總價款(含車款、購置稅、首年保險費、精品費)為741600元,劉某自行向Y公司支付首付款150000元,余款591600元向F公司以融資名義申請借款。2017年1月19日,F(xiàn)公司(出租人、甲方)與劉某(承租人、乙方)簽訂合同編號B170110088的《汽車租賃(中國)有限公司汽車融資租賃合同》,主要條款約定:承租人劉某;租賃汽車的主要信息:……;融資項目:車輛融資總額(不含首付款):591600元,首付款:150000元;租賃期限:本合同租賃期限為60個月;總租金金額812010.60元;付款方式:自動扣款,乙方同意甲方委托銀行及第三方支付機構代甲方從乙方指定賬戶中自動扣除當期租金,每月扣款日為15號;乙方向甲方支付首付款的義務以及甲方應向乙方支付購車款的等額部分的義務相應抵銷;甲方不得將購車款的剩余金額直接支付給乙方,購車款的剩余金額為購車款減首付款之后的差額,乙方不可撤銷地授權并指示甲方將購車款的剩余金額劃轉入汽車經(jīng)銷商的賬戶,用于部分履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購車款價格的義務;雙方均在簽章處蓋章。合同附注處寫明:租賃期內,乙方不按時足額支付租金或其他應付款項以及不糾正其違約行為的,甲方有權提前解除合同,收回及處分租賃汽車并要求乙方即刻付清租金余額及合同規(guī)定之其他應付款項,乙方無權對租賃汽車提出任何權利主張;任何一方違約,守約方可要求違約方按租賃汽車購置總價款的20%支付違約金,除此之外,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或其他應付款項的,應以逾期未付款金額為基數(shù)按0.1%/日向甲方支付滯納金,直至付清之日止。
對乙方違約,甲方還有權同時選擇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追究其違約責任:(1)控制、收回并處分租賃汽車,并從中優(yōu)先受償處分費用、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不足部分繼續(xù)追償;(2)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剩余未付的全部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3)要求乙方立即提前回購租賃汽車;(4)立即解除合同,立即收回并處分租賃汽車,并從中優(yōu)先受償處分費用、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5)行使抵押權。如采取上述措施仍無法足額賠償甲方遭受的損失的,甲方有權繼續(xù)向乙方追索。乙方應賠償甲方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其他應付款項、稅費、滯納金、違約金、處分租賃汽車的全部費用、訴訟費用、保全費用等。同日,F(xiàn)公司作為抵押權人(甲方)與抵押人劉某(乙方)簽訂合同編號B170110088的《豐田汽車租賃(中國)有限公司抵押合同》,主要條款的內容有:為保障實現(xiàn)乙方與甲方簽訂的汽車租賃合同,抵押人愿意以車管所登記于其名下的車輛作為抵押物,為其在汽車租賃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向出租人提供擔保,出租人作為抵押權人同意接受承租人的抵押擔保。抵押車輛的主要信息:……,抵押期限:(空白)。附注抵押合同通用條款載明了抵押人保證及聲明、抵押擔保范圍、抵押權存續(xù)的期限、抵押物、抵押登記、抵押物的占管、抵押權的實現(xiàn)、乙方的權利和義務、甲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等事項。
上述合同簽訂后,F(xiàn)公司依約向溢華公司付款591600元。同年2月22日,Y公司向劉某交付上述車輛即雷克薩斯牌小型普通客車(以下簡稱涉案車輛),并出具載明購買方名稱劉福林,車輛價稅合計653400元的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登記所有權人為劉某的涉案車輛機動車行駛證等證照。劉某使用涉案車輛后,從同年3月起至7月,按月付13533.51元標準向F公司交納5期款項,合計67667.55元(13533.51元/月×5個月)。同年8月,劉某沒有按時交納款項。F公司經(jīng)調查,發(fā)現(xiàn)劉某因借款而將涉案車輛質押給他人,遂向其要求收回涉案車輛。同年9月17日,F(xiàn)公司(甲方、出租人)與劉某(乙方、承租人)簽訂《汽車融資租賃合同》補充協(xié)議,約定:1.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借款326648元并直接向第三方進行支付,用于償還乙方對第三方負有的債務。2.甲方代為償還乙方債務后,乙方應取回租賃車輛,并將租賃車輛及車輛附屬物歸還甲方。3.乙方配合甲方順利回收租賃車輛后在一個工作日內配合甲方辦理車輛抵押解除手續(xù),并將租賃車輛過戶至甲方名下,車輛解除抵押和過戶的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5.租賃車輛過戶至甲方名下后,因乙方的違約行為甲方將解除原合同并處置租賃車輛以彌補甲方的全部損失。
甲方將按照市場報價,以合理價格出售租賃車輛,乙方對甲方處置租賃車輛的方式和處置價格等均予以同意。6.租賃車輛處置后,甲方將下述乙方拖欠甲方之價款及乙方依約應支付的費用按照順序依次從出售租賃車輛所得價款中進行扣除:①甲方提供借款代乙方向第三方償還的金額;②剩余未付租金;③損害賠償金;④違約金;⑤處分租賃車輛的費用;⑥其他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出售租賃車輛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上述拖欠款項的,甲方保留繼續(xù)向乙方追償?shù)臋嗬?.甲方辦理租賃車輛抵押解除手續(xù)、乙方將租賃車輛過戶至甲方名下以及合同解除等行為并不意味著甲方對于乙方的法律責任給予任何寬免,也不意味著甲、乙雙方之間因原合同及相關事宜產(chǎn)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終止,乙方仍應對甲方履行原租賃合同相關義務,清償其拖欠甲方的款項。8.乙方應當為其逾期支付租金和擅自將租賃車輛質押他人侵犯甲方的車輛所有權的行為承擔原合同項下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甲方的損失。次日,劉某協(xié)助辦理將涉案車輛轉移登記至F公司名下的相關手續(xù),變更登記機動車所有權人為F公司,機動車登記編號:粵T×××**。F公司于當日取得相應機動車行駛證。其后,F(xiàn)公司經(jīng)向相關商行就變賣涉案車輛進行詢價,在征得劉某同意后采納最高報價,將涉案車輛以641000元的價格轉讓給Y公司,雙方辦理了相關手續(xù)。F公司取得車輛變賣款項641000元后,在劉某在場的情況下,代其向案外人韓某現(xiàn)金付款326648元,韓某就此未出具收款收據(jù)。2018年1月11日,F(xiàn)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解除雙方《售后回租融資租賃合同》,并要求劉某賠償租金損失429991.05元及罰息、違約金。
本案爭議焦點:
案涉合同是否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合同?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汽車融資租賃合同》雖名為融資租賃合同,F(xiàn)公司主張其形式上所體現(xiàn)的內容是融資租賃法律關系項下的售后回租交易模式,但從實際查明事實來看,本案租賃物由劉某以自己名義向汽車銷售商購買,并登記在劉某名下,根據(jù)物權法的規(guī)定,劉某是涉案租賃物的所有權人;F公司并未與劉某就涉案租賃物簽訂買賣合同,且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明確提出“實際起租日為放款日,即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轉讓車輛融資總額之日”,進一步說明該合同只有融資事項,沒有融物屬性,F(xiàn)公司并非是以買賣方式取得涉案車輛所有權后又通過向劉某出租租賃物來實現(xiàn)合同目的,而是通過與劉某另行簽訂《抵押合同》,以抵押權作為債權保障完成資金融通。可見,涉案《汽車融資租賃合同》與法律規(guī)定的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中出租人對出租物享有所有權的法律關系特征不符,故本案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關于“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币騀公司拒絕對訴訟請求予以變更,判決:駁回豐田公司中山分公司的訴訟請求。F公司以租賃車輛登記在劉某名下并不代表所有權人就是劉某、抵押權的設立不影響所有權的認定、雙方所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符合相關法律要求為由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钡诙l規(guī)定:“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來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睆囊陨咸卣骺梢钥闯?,融資租賃交易具有融資和融物的雙重屬性,缺一不可。售后回租與普通的融資租賃不同,租賃物的出賣人與承租人一體化,承租人將自有的設備即租賃物出售,實現(xiàn)融資后將設備的使用權租賃回轉,從而實現(xiàn)融物和融資的目的。但無論哪種融資租賃方式,首先從形式要件來看,都必須并列存在融資租賃合同和買賣合同兩個合同。本案中,F(xiàn)公司提供的格式汽車融資租賃合同分為主要條款和通用條款,其中僅在通用條款中用一個條款對雙方的買賣關系進行約定,沒有就買賣合同的內容和履行進行詳細明確的約定,F(xiàn)公司也未完全占有過涉案的標的物,雙方的買賣合同關系明顯存在瑕疵;其次,從實質要件來看,出租人須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本案中,劉某是以涉案車輛的所有權人與F公司簽訂抵押合同,將涉案車輛抵押給豐田公司中山分F公司說明F公司認可劉某享有該車輛的所有權。F公司沒有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而與劉某簽訂融資租賃合同顯然不符合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要件。再次,從標的物的性質來看,涉案標的物為個人自用轎車,通常情況下,劉某購買涉案轎車僅需借款,即融資,沒有必要通過喪失所有權的形式實現(xiàn)購買目的。且,雙方約定“實際起租日為放款日,即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轉讓車輛融資總額之日”,進一步說明該合同只有融資事項,沒有融物屬性。因此,F(xiàn)公司系以融資租賃之名,行借款、貸款之實,一審認定雙方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維持一審判決。F公司因不服二審判決,提起再審。
再審法院認為:案涉汽車融資租賃合同應當認定為融資租賃合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北景笐斶m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規(guī)定》與當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备鶕?jù)本案查明的事實,劉某向Y公司購買案涉車輛,自行支付首付款150000元,余款591600元由F公司直接支付給Y公司。車輛登記在劉某名下,但案涉汽車融資租賃合同約定,F(xiàn)公司在支付劉某租賃車輛購車款后,即取得租賃車輛的所有權。劉某應當向F公司按月支付租金。如劉某有不按時足額支付租金違約行為的,F(xiàn)公司有權提前解除合同,收回及處分租賃汽車,劉某無權對租賃汽車提出任何權利主張。后劉某將案涉汽車質押給他人,F(xiàn)公司要求劉某收回案涉車輛,并將車輛歸還F公司。案涉車輛變更登記至F公司名下后,該公司將案涉車輛轉讓給Y公司,并收取車輛變賣款項。從上述案涉合同的約定及雙方的履行情況可知,F(xiàn)公司對案涉車輛享有不同于抵押權的控制權與處置權。同時,案涉車輛真實、明確,價值與租金相當,不存在以融資租賃形式規(guī)避相關法律及政策的情形,故案涉汽車融資租賃合同符合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特征。
關于案涉車輛登記在劉某名下,并作為抵押物登記于F公司名下,是否與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不相符的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jīng)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币虼?,案涉車輛所有權登記并非生效要件,僅為對抗要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動產(chǎn)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xù)占有該動產(chǎn)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fā)生效力?!卑干婧贤s定F公司在支付劉某租賃車輛購車款后,即取得租賃車輛的所有權,符合上述法律所規(guī)定的物權變動形式。當事人出于案涉車輛使用、處理交通事故、辦理年檢等事務的考慮,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車輛所有權歸出租人,但車輛登記在承租人名下的,符合當事人的實際需求,且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由于動產(chǎn)作為融資租賃物尚缺乏統(tǒng)一的登記公示平臺,劉某將案涉車輛作為抵押物登記于F公司名下,作為對F公司所享有的案涉車輛所有權的保障,亦屬于當事人自治,不應因此否定F公司對案涉車輛享有的所有權。一、二審判決認為案涉汽車融資租賃合同不符合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特征,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律師解析:
上述案例一、二審法院否定融資租賃合同性質的主要理由為:原被告雙方未簽訂買賣合同,車輛登記在承租人名下,抵押登記僅反映F公式為抵押權人,但所有權并未轉移至F公司名下,雙方系以抵押形式保證借貸債權,不符合融資租賃交易特征。而再審法院認為在事實上,雙方交易采取了買賣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合一的合同形式,涉案車輛的所有權已通過合同約定轉移給F公司,故支持案涉合同為融資租賃合同。
值得我們深思的是,“回租”須承租人先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后將汽車所有權轉移給出租人,實踐中,承租人往往通過與汽車經(jīng)銷商簽訂汽車購買合同、辦理的汽車登記手續(xù),取得汽車的所有權,其后與融資租賃公司在合同中約定車輛抵押給了出租人、發(fā)生所有權轉移,是否符合物權變動的法律規(guī)定,筆者認為這一點有待商榷。